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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创为您解读公司税务申报法律


时间:2017-3-22 17:54:52 访问:44


公司注册完毕,很多人以为就万事大吉,但税务申报其实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公司不申报、申报不实、不及时申报或者申报后不及时缴纳、少缴的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公司注册完成开业后不税务申报

公司核定税种完成后次月开始,就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没有税收也需要向税务机关零申报,如果不进行税务申报,将会面临以下后果: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且拒不申报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