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 提供所需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暂认定)审批表
2.企业基本情况实地审查表
3.企业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注册地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办税人员上岗证、身份证
(二) 税务专职员实地查看场地(根据税管员审核,可不查看场地);
(三) 安排专职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培训;
(四) 领取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依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